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 定名為「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李梅樹先生遺志推廣美術教育暨台灣文化精神為 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收藏與展覽:藉助李梅樹紀念館所藏之各項美術品及文物 定期公開展出,以供各種美術研究與教學之用。
二、研究:透過調查、評估、研討、出版等方式,提昇國內美術 教育與學術研究之風氣與水準。
三、推廣:透過展覽、演講、培訓導覽義工、出版專書等方式, 積極推展美術教育。
四、獎助:贊助李梅樹紀念館館務經費暨對台灣本土美術之研究、 教學與推廣有具體貢獻者,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由李景暘、李景光、 李景文等三人共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三峽鎮中華路四十三巷十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訂定及審核。 六、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 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 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 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 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 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 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 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基金會捐助方式 1.支票:抬頭: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 畫雙線,禁止背書轉讓。
2.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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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
銀行:板橋商業銀行文化分行 (銀行代號118)
帳號:00932013508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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