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狹窄的中殿四周加設欄杆原屬不必要,其裝設工程更勢必破壞原設計之石面地板.眾所周知 祖師廟的石面地板為精細施工堆砌而成,該地板本身即可稱為一項藝術品,實不容輕易遭受施工破壞.
(二)使用大陸製石雕成品已非第一次,四年前設置於中殿兩側過水亭的十六根大陸製石柱,早經多名 專家學者及多數文化工作者指出其設計及雕工與祖師廟原有之雕刻格格不入,更遑論將其裝設在 被稱為台灣[雕刻博物館]的三峽祖師廟中.
(三)廟方於五年前即稱石雕工程已全部結束而遣散所有優秀的本土石雕藝師,如今又用[外包]之方式 引進藝術性欠佳與風格不合的中國石雕成品,此種[捨本土而求外]之心態不止充滿可議之處,捨自製 而[外包]之決策過程作業更是最大疑點.
(四)三峽祖師廟已非單純之宗教資產,已非僅是三峽鎮民的信仰中心;更不是僅屬於[董監事會]的 [口袋資產].祖師廟應是屬於全台灣的寶貴文化財,廟方的管理不應以財團法人獨立運作之心態規避 來自民間的監督.例如現任[建設小組]召集人身兼監事即屬違反[行政.監察分離]之原則.